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Logo

:::

立法院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5條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等修正案

立法院 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稱退撫法)第7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稱退撫條例)第5條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等修正條文略以,公(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溯自 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該等年資相應領取之退撫給與或離職儲金,則須依所得稅法第 14條第1項規定列為退職所得並定額免稅。至於 109年12月31日以前,公(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仍照修正前規定,應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該等年資相應領取之退撫給與或離職儲金,則免納所得稅。

上開修正案業經總統府111年1月19日第7584號公報公布 (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294/48134)

  • 發布日期 : 111-01-20
  • 更新日期 : 111-03-24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 瀏覽人次 : 594

訂閱電子報

每月寄送一次,提供我國智財權發展與新知 讓您完整掌握IP最新動態、國際趨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