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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

預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

一、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修正重點為:

(一)調整與審查基準相關章節不一致之文字段落:第2.2.1.1節第3段有關「以獲得疾病之診斷結果為直接目的」之定義與總則第2章不相符,爰予以修正。

(二)新增「2.2.1請求項涵蓋治療及非治療方法」標題並調整、增補相關內容:申請專利之方法常見同時產生治療及非治療效果者,本節參考英國審查基準調整、增補相關內容,列舉7種常見涉及治療及非治療方法之態樣,加以說明。

(三)修正瑞士型請求項撰寫之相關規定。

(四)參考日本審查基準事例集增加「無法為說明書所支持」之案例說明。

(五)增加新穎性案例5例,包括新醫藥用途、新使用劑量、新給藥途徑、特定患者族群、給藥間隔及不同成分先後服用各1例。

(六)新增水合物不具進步性之論述。

(七)增加進步性案例5例,包括使用劑量2例、特定患者族群1例、藥理作用關聯性1例、治療具共同致病因素之疾病1例。

(八)其他:修正案例、刪除無關例示、調整部分章節之架構、明確相關規定及酌修文字。

二、旨揭基準之修正草案已於108年9月11日辦理公聽會完畢。本局參酌公聽會中各界意見,修正完成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修正草案預告劃線版(附件1)及預告清稿本(附件2)。另就公聽會各界意見彙整成「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108年9月11日)各界意見及研復說明(附件3),供外界參酌。

三、對本修正基準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08年10月21日前提供卓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

(二)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

(三)聯絡人及電話:專利高級審查官兼科長李東秀(02)23767629

(四)傳真:(02)23766581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發布日期 : 108-10-07
  • 更新日期 : 108-11-01
  • 發布單位 : 專利三組
  • 瀏覽人次 :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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