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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七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第二章、第五篇舉發審查第一章、第二章,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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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820032870號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七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第二章、第五篇舉發審查第一章、第二章,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七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第二章、第五篇舉發審查第一章、第二章

  • 發布日期 : 108-12-03
  • 更新日期 : 108-12-03
  • 發布單位 : 專利三組
  • 瀏覽人次 :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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