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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美國SOPA看網路著作權侵害防制立法的困境

1998年美國的DMCA 法案雖然針對網路著作權侵權設立了通知/取下機制,即權利人可以向線上服務提供者發送侵權通知,線上服務提供者如依規定移除該等涉及侵權之資訊,即可享有免於侵害著作權責任之避風港條款。然DMCA並未完全解決網路著作權侵害問題,首先是大量、重複侵權內容不易排除、P2P技術的濫用無法透過通知/取下機制處理,且境外侵權網站的部分,因著作權人執行成本高,難以逐一打擊國外侵權網站的存在,造成著作權侵權防制的漏洞。而SOPA法案之立法因可能侵害到著作權人之言論自由及隱私權之疑慮,宣告失敗。由賴文智先生、王文君小姐撰文之「從美國SOPA看網路著作權侵害防制立法的困境」專文,首先針對傳統著作權至DMCA 法案,著作權人行使權利模式的轉變、DMCA仍未能處理之網路侵權相關問題進行討論,接著探討SOPA 法案於立法時所引發之爭議與討論,最後於結論題出獨到見解,內容精闢,相當值得參考。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更新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瀏覽人次 : 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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