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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有效性判斷歧異之再審爭議——以台灣、日本法制比較為中心

現行專利有效性判斷採取「專利舉發與無效抗辯」雙軌制,無效抗辯與舉發、更正審定確定,即可能對於專利有效性判斷發生歧異,由於舉發成立及核准更正確定,均會發生溯及效力,因此,當侵權判決確定後,始發生舉發成立或核准更正確定結果時,民事判決基礎之行政處分事後已變更,當事人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提起再審救濟,或應限制再審主張,即成為問題所在。由張銘晃先生所為文之「專利有效性判斷歧異之再審爭議——以台灣、日本法制比較為中心」全篇以比較法觀點,綜覽日本雙軌制之沿革及特許法修法背景全貌,從專利有效性判斷之雙軌制推演至再審現狀,並將再審類型化以探討因應方法,期能有助於我國法院未來受理再審起訴之參考,內容深入見解精闢,十分值得一讀。
  • 發布日期 : 102-06-03
  • 更新日期 : 102-06-03
  • 發布單位 : 資料服務組
  • 瀏覽人次 : 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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