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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行政訴訟法第42條之訴訟參加與專利行政訴訟之新證據

專利行政訴訟中,專利舉發人或異議人或專利權人,於對造不服專利專責機關之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後,唯藉由行政訴訟法第42條之獨立參加制度,經由法院裁定後取得當事人地位,始得充分保障其程序上利益,且由於訴訟標的經確定終局行政判決,嗣後當事人即不得為與該確定終局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攸關當事人權益,有加以瞭解之必要。由曾啟謀先生撰寫之「論行政訴訟法第42條之訴訟參加與專利行政訴訟之新證據」ㄧ文,從專利行政訴訟有關行政訴訟法第42條參加之效力及身為舉發人之參加人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所提出之新證據,法院是否得為審酌加以討論,文章極富參考價值,十分值得一讀。
  • 發布日期 : 102-10-01
  • 更新日期 : 102-10-01
  • 發布單位 : 資料服務組
  • 瀏覽人次 :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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