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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視聽表演條約後的表演人權利保護

由於過往表演者因演出他人所完成之音樂、戲劇、舞蹈或劇本等作品,而被視為原創性不如著作人,對於表演者的保護僅以鄰接權為之。然而透過表演人的高度詮釋技巧,著作權人的原創作品方能為廣大大眾所欣賞,其權益亦應獲得保障。由章忠信教授所為文之「北京視聽表演條約後的表演人權利保護」,從羅馬公約起之國際著作權法制保護表演人權利之演進,討論「北京視聽表演條約」之形成背景、條約重點內容、檢討我國著作權法關於表演人權利保護之規定,並於文末提出修正建議,以期作為日後立法之參考。論述精闢,極富可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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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2-10-31
  • 更新日期 : 102-10-31
  • 發布單位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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