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體商標之功能性排除規定─從歐洲法院LEGO案判決談起
為避免特定人利用商標制度永久獨占實現功能需求之商品形狀,妨害市場競爭,許多國家對此設有功能性排除規定,將「具備功能性」列為禁止註冊事由;惟就企業而言,保護期限屆至之專利權或著作權若能透過商標制度「復活」,莫不是極大利益,而亦有諸多案例尋求此法藉以延續企業之利益。由許慈真小姐所為文之「立體商標之功能性排除規定─從歐洲法院LEGO案判決談起」,文章透過LEGO與MEGA訴訟發展始末以及歐洲法院判決理由,藉以暸解歐盟有關立體商標功能性規範之實務觀點,並針對幾個關鍵重點提出討論,提供我國未來就功能性規範論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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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02-12-31
- 更新日期 : 102-12-31
- 發布單位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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