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衍生設計制度與日本關連意匠制度之差異探討
我國於制定衍生設計專利之初,係參考美國設計專利之同一設計概念與日本意匠法中關連意匠之相關規定,因此我國在衍生設計制度方面,除了專利權存續期間為自原設計之申請日起12年,與日本關連意匠之自登錄日起20年略有不同外,其餘權利效果及判斷基準等並無太大差異,由徐嘉鴻、劉信邦、呂正和、魏鴻麟先生撰文之「我國衍生設計制度與日本關連意匠制度之差異探討」,文中針對兩國之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制度進行審查實務之差異化比較,並對於設計定義、揭露方式、近似的判斷等議題進行深入探討,最後再以日本法院判例詳加分析兩國在審查實務差異與所面臨的問題,文章深入淺出,值得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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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02-12-31
- 更新日期 : 102-12-31
- 發布單位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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