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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美國最高法院關於逆向支付和解之判決論專利權排除權能之界限

專利權的專屬排他權與公平競爭法的權能界限向為古老的議題。早期學術見解認為,競爭法的目的係促使市場處於完全競爭狀態,而專利法賦予專利權人一定期間之獨占權能以排除競爭,因此兩部法體系相互對立。而近代基於對立法政策的進一步探討,認為競爭法的立法政策,是藉由促進競爭,使市場有更多商品及服務,從而增益消費者福祉,而專利法是藉由賦予一定期間之專屬排他權來鼓勵創新,使消費者有機會享有新商品及服務,兩部法體系是實為達成相同目的之不同措施。由林雨歆小姐所撰寫之「自美國最高法院關於逆向支付和解之判決論專利權排除權能之界限」文中透過討論Hatch-Waxman法案,及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v. Actavis, Inc.案,檢視專利權人排除競爭之權能與落實競爭法法益之間的潛在衝突,並確立逆向支付和解仍得由競爭法依合理原則檢視其適法性,而非範圍性地豁免檢視,文章深入淺出,值得一讀。

  • 發布日期 : 103-10-02
  • 更新日期 : 113-12-03
  • 發布單位 : 資料服務組
  • 瀏覽人次 : 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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