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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著作權法立法之初並未賦予著作權人散布權此項權利,為調和國際法制,遂於92年賦予著作權人散布權,並配合增訂散布權耗盡之規定。由楊海平先生所撰寫之「散布權之適用」,文中首先釐清散布行為與散布權之不同,接著並介紹散布權之限制、散布權耗盡、美國著作權法之散布權相關規定,並於文末提出相關檢討。文章深入淺出,值得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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