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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商標排他效力限制之案例評析

現行商標法新增第57條第2項有關據以評定商標註冊滿3年,應檢附於申請評定前3年有使用於據以主張商品或服務證據之規定,廢止案件並於第67條第2項準用該條項規定,對於我國商標爭議制度具有劃時代之重要意義。自101年7月1日施行迄今,實務上業已累積相當之案例可供分析。由陳盈竹小姐所撰文之「未使用商標排他效力限制之案例評析」,本文除說明該制度在適用上之相關疑義外,將依案例類型評析該制度之整體實施效益,並提出該制度應擴大適用範圍到商標異議及侵權救濟案件等建議,以作為將來修法之參考,期使我國商標法制更周延與完善。見解新穎,極具參考價值。

  • 發布日期 : 104-02-03
  • 更新日期 : 113-12-03
  • 發布單位 : 資料服務組
  • 瀏覽人次 :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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