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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探討我國專利請求項中功能性用語之相關爭議問題(I)--手段功能用語之認定與解釋

我國專利審查基準規範允許「一般功能界定物/方法」與「手段/步驟功能用語」兩種「功能性用語」撰寫方式,但對於如何認定、區別這兩種撰寫方式則尚無明確規定其細節;又解釋「手段/步驟功能用語」的技術特徵時,則需讀入說明書中所揭露之相對應該特定功能的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那麼應與說明書中哪些結構、材料、動作相對應?亦無進一步規定。因此「手段/步驟功能用語」如何認定與解釋,均為值得探討的問題。由許立穎及朱浩筠先生合著之「由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探討我國專利請求項中功能性用語之相關爭議問題(I)--手段功能用語之認定與解釋」,文中透過探討我國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及美國專利審查及判決,檢討實務運作時所產生的諸多爭議,並於文末提出未來我國可考慮於專利審查階段引入改進措施之建議。文章內容詳實豐富,值得一讀。

  • 發布日期 : 104-03-04
  • 更新日期 : 113-12-03
  • 發布單位 : 資料服務組
  • 瀏覽人次 : 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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