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美國CAFC判決解析有關美國專利法第112條第(f)項的申請與訴訟策略─以電腦軟體發明專利為中心
我國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明確規定電腦軟體發明必須在說明書中,明確揭露有關「演算法」的內容,又我國智慧財產法院在100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5號判決及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07號判決中,引用美國USPTO所發布的35 U.S.C. 112補充審查指南,判決電腦軟體發明專利因為沒有在說明書揭露「演算法」(Algorithm)而導致專利無效(或不准專利),即應認知我國法院已跟隨美國專利實務的腳步,由於我國廠商多數在美國法院進行專利訴訟,爰宜參考美國法院專利實務的見解,作為申請專利或擬定訴訟策略的依據。由許立穎先生、林宥榆小姐合著之「由美國CAFC判決解析有關美國專利法第112條第(f)項的申請與訴訟策略─以電腦軟體發明專利為中心」,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的判例,分析其勝訴及敗訴原因,對照我國現行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專利審查基準,分析專利說明書應該如何揭露方符合規定,以及專利權人在法庭中如何適當地陳述,避免因為不必要的抗辯理由導致不利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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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04-09-02
- 更新日期 : 113-12-03
- 發布單位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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