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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軟體專利標的適格性之測試法演進─從歐洲觀察美國

我國發明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在適格標的要求發明「具有技術性」,始符合發明之定義,由於我國有關於「技術性」規定參酌了歐洲專利局的審查基準,另所例示之「不具技術性」而不符發明定義的「簡單利用電腦」,則參考了美國Bilski案及Alice案後之相關規定,由趙慶泠小姐為文之專題一「電腦軟體專利標的適格性之測試法演進─從歐洲觀察美國」,藉由介紹歐洲與美國對電腦軟體專利標的適格性測試法的演進,觀察變化原因與趨勢,以深入理解我國基準中技術性與簡單利用電腦之內涵。

  • 發布日期 : 104-09-02
  • 更新日期 : 113-12-03
  • 發布單位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瀏覽人次 : 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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