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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美國設計專利圖式修正之審查基準與政策

相對應我國專利法第26條第2項規定,美國專利法第112條亦有類似規定,說明書應以完整、清晰準確之用詞,使得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技藝人士,能夠製造和使用該項發明。於申請設計專利時,圖式中的揭示與說明書中任何的窄化敘述都會被用來解釋專利權範圍,2013年4月USPTO發布設計專利新的審查政策,強調圖式的修正必須符合美國專利法第112條書面說明要件。我國現行設計專利制度中對於圖式修正之規定及實務作法,是允許申請人在修正過程中將圖式的實線改為虛線或是虛線變更為實線,本質上,這種圖式修正手段是不合理且不可預期的。USPTO新修訂的圖式修正審查政策,縮減設計專利圖式可修正事項,降低設計專利保護範圍的不確定性及無法預期性。本月論述由葉雪美小姐所著之「解析美國設計專利圖式修正之審查基準與政策」藉由實務案例介紹USPTO的圖式修正審查規則,希望能提供我國在修訂設計專利審查基準時參考之用。

  • 發布日期 : 104-12-03
  • 更新日期 : 113-12-03
  • 發布單位 : 資料服務組
  • 瀏覽人次 : 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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