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商標法》中「其他不良影響」的認定
大陸地區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類似於我國商標法中規定,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不得註冊之事由。但對於何種標誌屬於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認定不易把握,適用爭議頗多。專題一由周波先生所著之「大陸地區《商標法》中『其他不良影響』的認定」,對大陸地區新近司法裁判案例有關「其他不良影響」審查判斷的做法加以歸納,以有助於大陸地區商標審查實務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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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05-02-03
- 更新日期 : 113-12-03
- 發布單位 : 資料服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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