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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大陸馳名商標制度法律本意的回歸

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制度乃法律保護智慧財產權制度,本無價值評定和榮譽授予之功能,但在大陸地區馳名商標演變為一種評定、榮譽稱號,公司行號爭相尋求於司法個案中認定其商標為馳名商標。2013年大陸地區商標法禁止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然尚不足以保證馳名商標制度回歸法律本意。論述由汪澤先生所著之「論大陸地區馳名商標制度法律本意的回歸」,就馳名商標認定原則、“惡意註冊不受五年時間限制”條款的適用等面向進行論述,藉以說明“主動保護”馳名商標必要性和可能性,對馳名商標概念進行重構,使其回歸法律概念。

  • 發布日期 : 105-02-02
  • 更新日期 : 113-12-03
  • 發布單位 : 資料服務組
  • 瀏覽人次 : 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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