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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美國Oracle America, Inc. v. Google, Inc.案探討電腦程式著作之爭議

電腦程式隨著電腦科技的發展,逐漸受到世人的重視,1970年代美國輿論曾就是否透過著作權法保護電腦程式引起爭辯,美國國會於1980年修正著作權法第101條,新增電腦程式之定義,首度開啟電腦程式可受著作權保護之範疇。論述由張俊宏先生所著之「從美國Oracle America, Inc. v. Google, Inc.案探討電腦程式著作之爭議」,針對Java API套件有關著作權適格性保護之認定,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之判決為析論。

* 智慧財產權月刊209期

  • 發布日期 : 105-04-28
  • 更新日期 : 113-12-06
  • 發布單位 : 資料服務組
  • 瀏覽人次 : 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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