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團體能否作為智財權利主體之探討
我國民法對於權利主體採二元論,僅自然人及法人享有權利能力;非法人團體不具法人格,故非法人團體無法以自身名義擁有智慧財產權。惟現今社會變化快速,實際投入創意產出之非法人之團體態樣多元,若堅持傳統民法觀念,眾多非法人團體將無法享有智慧財產之保障,縱其以代表人名義為之,易引發權利歸屬爭議,不利我國智慧財產權制度健全發展。專題一由施偉仁先生、林明賢先生所著之「非法人團體能否作為智財權利主體之探討」,從非法人團體定義及類型出發,闡述非法人團體於智財領域之現況與困境,參考新近學說、實務見解,輔以亞洲鄰近國家立法例,就非法人團體訴訟救濟及侵權責任等議題進行研析,以完善非法人團體智財權保護之整體法制。
- 發布日期 : 105-10-03
- 更新日期 : 113-12-06
- 發布單位 : 資料服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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