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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16條第4項姓名表示權例外之立法理論與實務

保障著作人之姓名表示權,即保障著作人與其著作間之連結關係,係著作權法立法之宗旨。然而我國著作權法第16條第4項乃為姓名表示權例外規定,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姓名表示權例外之適用究竟如何解釋方為妥適?立法理由未見相當清楚之說明,現今著作利用方式多元,適用此例外規定之疑義油然而生。論述由蕭雄淋先生、張雅君小姐所著之「著作權法第16條第4項姓名表示權例外之立法理論與實務」,整理國際公約、日本著作權法類似規範,以及我國立法、學說、實務見解對於著作權法第16條第4項之解釋與運用,敬供各界參考。

*  智慧財產權月刊215期

  • 發布日期 : 105-11-01
  • 更新日期 : 113-12-06
  • 發布單位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瀏覽人次 : 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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