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項明確性與必要技術特徵之探討
申請專利範圍為專利之核心,必要技術特徵為實現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必要手段,申請專利範圍為達明確性,而須載明必要技術特徵。我國、日本及中國大陸的專利法規規定獨立項須記載必要技術特徵;美國及歐洲並未將必要技術特徵規範於專利法規,而是規範於專利審查基準中。各國關於請求項記載必要技術特徵的核駁理由雖不盡相同,但解釋上均與明確性產生連結關係。專題三由陳盈竹先生所著之「請求項明確性與必要技術特徵之探討」,將介紹美國、日本、歐洲及中國大陸對請求項必要技術特徵與明確性間的關聯,進而歸納出各國必要技術特徵規定的優缺點。
- 發布日期 : 106-01-03
- 更新日期 : 113-12-06
- 發布單位 : 資料服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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