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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專利審查時之引證適格性─引證圖式揭露程度之探討

有關引證文件之適格性的相關規定,引證文件揭露之程度必須足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製造及使用申請專利之發明,因此,可據以實現要件之判斷主體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實務上,對於判斷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是否達到可據以實現的程度多有爭議。專題二由陳臆聰、賴恩賞、陳明德先生所著之「探討專利審查時之引證適格性-引證圖式揭露程度之探討」,文中先以我國判決舉例說明,再列舉美、日、歐等國實務見解,討論引證文件的揭露程度及圖示比例問題能否做為證據之適格性。

*  智慧財產權月刊220期

  • 發布日期 : 106-03-29
  • 更新日期 : 113-12-06
  • 發布單位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瀏覽人次 : 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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