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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我國法院相關判決論新穎性判斷之「直接且無歧異得知」

我國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2.4「新穎性之判斷基準」請求項中所載發明與引證中所載之先前技術,如差異僅在於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之技術特徵,即不具新穎性。然審查基準對於「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之判斷標準卻著墨不多。專題一由陳奕昌、陳哲賢、張智杰先生所著之「從我國法院相關判決論新穎性判斷之『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從我國法院相關判決來探討我國審查基準對新穎性之適用情形,找出法院對「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之判斷原則。

*  智慧財產權月刊220期

  • 發布日期 : 106-03-29
  • 更新日期 : 113-12-06
  • 發布單位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瀏覽人次 : 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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