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包含產地說明性與有致誤認誤信之比較與區辨
當商標僅為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因無法充分發揮表彰來源之功能,故依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相關規定,欠缺識別性不得註冊。此規定與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規定在適用上似有衝突。專題二由沈宗倫先生所著之「商標包含產地說明性與有致誤認誤信之比較與區辨」,探討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之規範目的與解釋適用,釐清本款之構成要件,用以區辨與本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規範之差異及定位,期能供實務上運用參考。
- 發布日期 : 106-06-29
- 更新日期 : 113-12-06
- 發布單位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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