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期為第三人得知申請人之發明予以公開的證明度研究—以美、歐判決為例
優惠期制度是保障專利申請日前特定期間內,已公開之欲申請技術內容可排除在先前技術的範圍,避免喪失新穎性;優惠期間從原先6個月修改為12個月,更加保障申請人權利,惟若優惠期之適用有問題時,申請人負有舉證責任。專題三由趙慶泠小姐所著之「優惠期為第三人得知申請人之發明予以公開的證明度研究—以美、歐判決為例」,討論當專利公開係第三人所為時,專利權人所舉證的證據能力及證據力應該為何,以及法院在採證上應如何考量。
- 發布日期 : 106-08-30
- 更新日期 : 113-12-06
- 發布單位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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