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有效性判斷歧異之研究─以民事再審程序為中心
我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容許民事法院自為判斷專利有效性,確立了「行政舉發撤銷」與「民事無效抗辯」的雙軌制度挑戰專利有效性;但倘若民事侵權判決先行確定,嗣後始發生專利舉發撤銷成立之情事,將衍生民事是否提起再審之訴作為救濟的問題。專題一由蔡忠峻先生所著之「專利有效性判斷歧異之研究─以民事再審程序為中心」,從紛爭的源頭開展,以權力分立的視角剖析行政機關准予專利的「行政處分」與專利權此「私權」二者的法律性質;再參酌與我國制度類似的日本相關法規為借鏡,期能找到跳脫雙軌制所生之缺陷的未來方向。
- 發布日期 : 106-10-02
- 更新日期 : 113-12-06
- 發布單位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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