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活動合理使用規定之修正
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非營利活動中想利用他人著作,須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等三要件;然而,隨科技進步,播放設備越來越普及,利用他人著作情形也更為容易,合理使用的規定勢必得重新審視修訂。本期著作權法修法專欄,由本局著作權組提供「非營利活動合理使用規定之修正」,本次修法考量國人生活習慣及法規適用之明確性,將非營利目的之著作利用情形酌作調整,以符合國民需求,同時也增訂例外仍應支付報酬情形,兼顧著作權人利益。
- 發布日期 : 107-02-27
- 更新日期 : 113-12-09
- 發布單位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瀏覽人次 : 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