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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舉證責任-區分商標侵權使用與維權使用為基準

商標使用可區分為商標權人之維權使用及第三人之侵權使用兩種樣態,論述三由林洲富先生所著之「商標權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舉證責任-區分商標侵權使用與維權使用為基準」,以此為出發點,進一步探討訴訟中主張商標權受他人侵害時所應負之舉證責任。

 

*  智慧財產權月刊243期

  • 發布日期 : 108-02-26
  • 更新日期 : 108-02-27
  • 發布單位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瀏覽人次 : 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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