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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團體作為商標申請人之適格性

我國民法規定,權利主體限於自然人及法人,非法人團體不具有權利能力,實務上雖早已開放營業主體可結合其商業負責人的名義申請商標註冊,但在無權利能力的情況下,後續權利如何歸屬或行使,為一值得探討之問題。專題一由趙宗彥所著之「非法人團體作為商標申請人之適格性」,深入探討我國及國外之商標法制及實務見解,並就是否承認「非法人團體」得作為商標申請人,或具有商標權利能力,提出商標法修正方向之建議。

* 智慧財產權月刊252期

  • 發布日期 : 108-12-02
  • 更新日期 : 108-12-02
  • 發布單位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瀏覽人次 : 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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