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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中國大陸處理惡意商標申請之法規與實務

對於不使用商標之惡意申請行為,歐盟以商標法第59條第1項第b款作為規範依據,並定位為不利公眾利益之絕對無效事由。中國大陸亦於2019年進行商標法第4次修正,將規範惡意商標申請行為貫穿於整部商標法,新增其商標法第4條第1項後段為主要法據。本文介紹評析歐盟及中國大陸之商標實務及案例,並與我國商標實務進行比較及提出修正建議,期能藉以完善我國商標制度。

  • 發布日期 : 110-12-05
  • 更新日期 : 110-11-30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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