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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說立體商標所保護之客體理應為立體形狀本身,現今卻有以部分含有識別性標識之立體形狀作為商標圖樣申請或註冊立體商標,但將其商品本身形狀或包裝容器形狀等立體形狀部分聲明不專用或以虛線表示,此類型商標的權利保護客體頗有疑義,本文整理我國立體商標現行制度及實務案例,並與歐盟、美國進行比較,同時就審查實務提出建議,希冀對立體商標的實務審查產生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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