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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論我國專利法第67條規定專利權範圍更正之實體要件,只能減縮且不能實質變更範圍,然專利審查基準對於實質變更的解釋,實務上常見的改寫限縮獨立請求項,規定只要不變更原請求項之發明目的,即未實質變更而可准予更正,引發專利權人與公眾利益失衡之爭議。本文以美國專利法及判例法探討前述議題並提出建議,作為我國專利法制研修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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