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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美國專利法探討我國申請專利範圍減縮之更正與中介權

析論我國專利法第67條規定專利權範圍更正之實體要件,只能減縮且不能實質變更範圍,然專利審查基準對於實質變更的解釋,實務上常見的改寫限縮獨立請求項,規定只要不變更原請求項之發明目的,即未實質變更而可准予更正,引發專利權人與公眾利益失衡之爭議。本文以美國專利法及判例法探討前述議題並提出建議,作為我國專利法制研修之參考。

  • 發布日期 : 114-03-04
  • 更新日期 : 114-03-04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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