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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報告如何「引用」他人著作?

比爾是今年剛進大學的法律系大一新鮮人,在著作權法第一堂課時,授課老師語重心長地提到:近年來大學生抄襲報告的案件層出不窮,許多學生往往貪圖一時方便,在上網蒐集資料時,往往隨手按下「複製、貼上」等指令,就把大量他人文字論述原封不動地全盤照抄到自己的報告當中,而且沒有註明資料來源,此等重製行為不僅嚴重違反學術倫理,更有可能侵犯著作權之虞。比爾聽到老師說明後,突然感到困惑,立刻舉手向老師發問:如果撰寫報告時能清楚註明每項資料來源,縱然一字不漏的節錄原作者的話,那是否仍然會違反著作權法呢?又撰寫報告時,要如何「引用」他人著作,才符合著作權法之規定呢?

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亦即如符合該條規定,可主張合理使用,惟須注意的是,該條所謂之「引用」,係指任何人基於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以節錄或抄錄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作為自己著作的參證或註釋使用。在撰寫報告時,難免會使用到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然而引用須在合理範圍內,基本上必須以自己著作為主,被利用的他人著作為輔,並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以作為支持佐證、強化論述或輔助說明之用,才有主張本條合理使用之空間,且須依第64條規定明示其出處;若未符合前述要件,例如沒有自己著作,只是單純節錄他人著作,或者一旦去除抄錄部分,自己報告就變得不完整而無法成為一篇著作等情況,縱使註明出處,亦不屬於合理使用,仍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授課老師更進一步提醒比爾,雖然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概念,然而從學術倫理的角度,在撰寫報告時若使用他人獨創之觀點,縱然是經自行重新構思後,以自己文字重新表達他人獨創觀點,亦最好宜引註來源出處,如此一方面尊重原創者之學術貢獻,另一方面可供讀者做進一步參考。

  • 發布日期 : 107-02-05
  • 更新日期 : 109-09-22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6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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