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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記者可以翻拍畫展畫作嗎?

小惠從小就夢想成為一個記者,大學畢業後終於美夢成真,在一間小報社撰寫新聞,憑藉著小惠的努力與熱情,每每都能寫出一篇又一篇圖文並茂的報導。某天,小惠在採訪完全國學習障礙協會為學障孩童舉辦的畫展,正想著如何才能將報導寫得更生動活潑,吸引更多人關注的時候,忽然想到,展場中的畫作都是那些學障孩童的心血,而自己將展場中部分畫作的照片登載於報紙上,是不是會侵害到他人的著作權呢?於是她趕緊向智慧財產局詢問。

依據著作權法第49條規定,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所謂的時事報導泛指現在或最近發生,為大眾所關心之報導,若非與時事報導有關,則不符合本條之合理使用規定。又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以小惠為了報導這場畫展,引用畫作照片,而這些照片是附屬於該新聞報導內供參證或註釋之用,且在合理的範圍內,那麼小惠的行為即可依本條主張合理使用。

  • 發布日期 : 107-02-05
  • 更新日期 : 109-09-22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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