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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版書籍之著作權歸屬如何判斷?

小周退休後擔任導覽志工,積極投入於在地的文史調查,並於幾年前接受A機關的補助,就研究成果予以出版,並約定著作完成後的著作財產權歸屬於A機關;近來,隨著小周持續翻閱文獻與訪談耆老,發現了許多新資料,也興起再版的念頭,並恰巧B機關有相關的補助計畫可供申請,但小周在準備補助申請文件的同時,想起若原書籍的著作財產權歸屬於A機關,則再版的行為是否須經過A機關同意?再版後的書籍,著作財產權又是歸誰所有呢?

關於再版書籍的內容,如僅係就文字、資料作部分增刪,並未達到加入新創意之程度,其再版行為係屬「重製」;若小周修改的內容,係加入新創意並已達到有別於原著作之程度,即為「改作」,是小周欲重新出版,可能涉及「重製」、「改作」、「散布」等行為,而「重製權」、「改作權」及「散布權」為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皆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案例中,小周與A機關簽訂之契約中若已明確約定著作完成出版後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於A機關,則A機關自為該書籍之著作財產權人,小周上述行為應取得A機關之同意或授權。至於再版書籍修改幅度若已達改作程度,則可能構成新的獨立著作(衍生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其著作權歸屬即視小周與B機關間之約定內容而定。

  • 發布日期 : 107-02-05
  • 更新日期 : 109-09-22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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