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Logo

:::

於店面裝飾他人著作,可能侵害著作權嗎?

愛咪是一家少女風格餐廳的老闆,餐廳主打提供各色法式餐點,並以華麗可口又經濟實惠的下午茶套餐為賣點,在當地為小有名氣的店家。然而,隨著該地段漸漸發展為熱鬧的商圈,在帶來人潮的同時,卻也出現更多競爭對手,使得該地段成為競爭激烈的美食一級戰區,愛咪經營的餐廳也因強勁的對手出現而導致生意下滑,營業額一天不如一天。為了守護多年來苦心經營的餐廳,愛咪下定決心改變餐廳風格,與此同時,愛咪發現近年來主題餐廳的人氣扶搖直上,例如三麗鷗角色之主題餐廳,可吸引親子、情侶、家庭等客群消費,並製造流行話題。本身是動漫愛好者的愛咪,自小收集各式各樣動漫周邊商品,舉凡公仔、海報、大型抱枕等應有盡有,愛咪打算利用這些大大小小的周邊商品裝飾餐廳,並利用相關角色圖案製作餐廳招牌、大型立牌與菜單,並彩繪動漫角色於餐廳的牆壁,以改變風格為具主題性的餐廳,然而,此種行為是否會侵害著作權呢?

他人所創作之動漫角色、圖案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應屬於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將該等圖案自行製作成招牌、立牌與菜單,並彩繪於餐廳牆面上,可能涉及重製及改作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但是,若愛咪僅係將合法購得之正版動漫壁貼附著於餐廳牆壁上、擺設合法取得之動漫角色立牌、公仔及門簾等,則非著作利用行為,尚無涉及著作權之侵害。

  • 發布日期 : 107-02-05
  • 更新日期 : 109-09-22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1460

訂閱電子報

每月寄送一次,提供我國智財權發展與新知 讓您完整掌握IP最新動態、國際趨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