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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存續至公開發表後50年

認真努力的記者小惠,獲得本月線上新聞累積最多按讚次數的殊榮,尤其是小惠採訪中所拍攝的各種照片,更是得到大大的好評,於是小惠決定將自己之前所蒐集、整理的攝影作品放在自己的粉絲團上給大家參考,讓大家學習如何拍攝出自然又生動的照片,但是小惠忽然想到,她分享的攝影作品中,不只有她自己的攝影作品,還有她最喜歡的攝影家亨利•卡蒂爾-布列松(Henri Cartier-Bresson)所拍攝的「布列松習作」照片,擔心把別人的照片放到網路上會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小惠,趕緊打電話向本局詢問。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創作的內容若具「原創性」(為著作人獨立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2項要件,即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小惠整理的攝影著作中,所使用到的攝影家亨利•卡蒂爾-布列松所拍之照片,即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攝影著作」。又依現行著作權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經查,小惠所使用亨利•卡蒂爾-布列松所拍攝之「布列松習作」攝影著作,其發行時間至今甚為久遠並已超過50年,故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而成為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並不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問題。小惠瞭解後鬆了一口 氣,在腦海中編織起將來有一天和亨利•卡蒂爾-布列松齊名的美夢。

  • 發布日期 : 107-02-05
  • 更新日期 : 109-09-22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1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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