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相同概念創作並不會侵害著作權
隨著科技進步,社群軟體打破傳統溝通的時間、地點限制,變成人與人每日溝通所仰賴的主要工具。其中,社群軟體聊天功能中許多可愛吸睛的貼圖,引起男女老少的注意,再配上生動的對白更增聊天的樂趣,貼圖儼然成為各創作者致力展現其創意並獲利的新天地。
小敏是一位年輕畫家,擅長繪畫可愛小插圖,自創一獨特的柴犬角色,也想將其改製成貼圖並上架至某社群軟體銷售。但由於先前沸沸揚揚虎斑貓貼圖涉嫌抄襲事件,讓小敏裹足不前,因而前來本局尋求解答。
由於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觀念、思想本身。否則如果思想可以被特定人士壟斷,將不利創作與文化的發展。「柴犬」是自然界之物,此以自然界之物為創作之概念本身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而任何人都可以此概念為創作。因而,小敏只要是不是模仿別人的圖案,自行以柴犬為主題的概念,繪製成的貼圖並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又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如小敏的柴犬貼圖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之要件,則為可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
- 發布日期 : 107-02-05
- 更新日期 : 109-09-22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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