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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直播電影或現場演出,須取得權利人同意

瑪莉是重度的臉書使用者,常常在自己的個人專頁上發表生活大小事的文章、照片,也受到很多網友的熱情關注。最近瑪莉更迷上了臉書的直播功能,常常直播自己參與休閒活動的情形。有一個禮拜天瑪莉跟朋友約下午看電影首映、晚上聽知名樂團的演唱會,下午看電影時因為主演男主角是瑪莉的偶像,在戲中演出的樣子實在太帥氣,瑪莉忍不住開手機偷偷直播了十幾分鐘的畫面跟網友分享,而在晚上的演唱會上,因為現場的氣氛太嗨,到了樂團要唱瑪莉最愛的一首歌時,又興奮地開手機直播整首歌曲演出和自己感動的陶醉表情。在充實的一天之後,瑪莉睡前在床上滑手機看臉書網友留言,忽然出現一則留言提醒她,直播電影和他人表演涉及著作權侵害,建議她趕快將直播影片取下…。

依據現行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其著作的權利,而表演人就其現場表演,亦享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利用手機APP網路直播電影院中放映的電影或演唱會實況,涉及電影(視聽著作)、演唱歌曲(音樂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及表演人現場表演的重製行為,如果沒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應徵得視聽、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及表演人同意,否則即有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而需負擔民、刑事責任,所以要特別提醒不能任意直播電影和演唱會的內容喔。

  • 發布日期 : 107-02-05
  • 更新日期 : 109-09-22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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