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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辦公室內播放輕音樂給員工聽,是否須取得授權?

海鎮是公司老闆,為了讓員工在工作之餘能放鬆心情,想透過公司播音系統,每天定時播放輕音樂給10多位員工聆聽,海鎮認為對辦公室內部員工播放,應該不算公開利用他人著作,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但是否如此呢?

著作權法所稱之「公眾」為「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對於公司而言,員工屬於「特定之多數人」而屬「公眾」的範圍,因此不論是透過播音系統播放廣播或CD仍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及錄音著作的行為,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授權,才可利用。又因每天播放音樂的行為屬經常性利用,故無法主張著作權法第55條特定活動合理使用的規定,因此,仍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方屬合法利用。

  • 發布日期 : 107-02-05
  • 更新日期 : 109-09-22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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