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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得否不經其他著作人同意,逕行授權他人利用著作?

圓圓和創創就讀同一所大學美術系,圓圓構圖精妙,畫面充滿故事張力,創創畫風細膩,筆下世界栩栩如生。為了畢業特展兩人共同繪製了一幅巨型畫作,謳歌大學四年的美好瞬間。果不其然,兩人的畫作在展出後圈粉無數,甚至吸引廠商前來詢價。信心大增的創創決定開辦個人工作室,並打算將畫作列為主打商品,但又想到這是兩人共同心血,僅以個人名義授權廠商利用畫作,可能會有問題,於是向本局詢問……。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之行使,非經共同著作權人全體同意,不得為之;但各著作人如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參照著作權法第19條、第40條之1)。本例巨型畫作為圓圓和創創的共同著作,創創欲授權廠商重製、改作,已涉及共同著作之行使,因此創創應徵得圓圓之同意,始得為之,而圓圓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發布日期 : 107-02-05
  • 更新日期 : 109-09-22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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