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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已過保護期間原文著作之中譯本,仍需取得譯者授權?

小明雖然不是外文系的學生,但很喜歡英國18、19世紀浪漫時期的英文詩,特別是該時期代表詩人華滋華斯(William Wordsworth,1770-1850)、拜倫(George Gordon,Lord Byron,1788-1824)、雪萊(Percy Bysshe Shelley,1792-1822)、濟慈(John Keats,1795-1821)等人的作品,常常在書上或網路上看到好的中文翻譯,就會將全詩的中譯文張貼於自己的部落格跟大家分享,是不是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呢?

「詩」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保護期間至「著作人死亡後50年」屆滿,因此上述英國浪漫時期詩人的原文著作,其著作財產權皆已確定「過期」,任何人皆得自由利用其英文內容。

然而,翻譯原文著作所得之譯文,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屬於「衍生著作」,則獨立受著作權保護,其保護期間之計算需以翻譯人為準。也就是說,如果要利用的是仍在保護期間內之譯文,縱然原文著作已不受著作財產權保護,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仍應取得譯文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因此,小明轉貼英文詩作中譯文前,仍需確認譯者資訊,才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喔!

利用已過保護期間原文著作之中譯本,仍需取得譯者授權?

  • 發布日期 : 107-02-05
  • 更新日期 : 109-09-22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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