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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客人要求以貼鑽方式重製卡通圖案於手機殼,是否會侵害著作權?

由莉是一位小資女上班族,平常省吃儉用,只希望能夠完成赴歐洲旅行的夢想,為了增加收入,由莉想起自己很擅長手機貼鑽,於是想要接案子,應客人要求以貼鑽方式在手機上製作知名卡通圖案,但又擔心可能會有侵害著作權之疑慮。

著作權法所稱之美術著作,包含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等,因此,例如皮卡丘、櫻桃小丸子等卡通圖案,如符合著作之保護要件,包括「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如欲將上述之卡通圖案以貼鑽方式貼在客人的手機殼上之行為,按著作權法規定,是屬於「重製」的利用行為。由於重製權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權利,且涉及向客人收費,應屬營利性,應徵得該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

  • 發布日期 : 107-05-21
  • 更新日期 : 109-09-22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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