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擷取新聞影片中自己受訪片段放到網路上,是否會侵害著作權?

政宰開的火鍋店生意很好,媒體紛紛前來採訪報導,政宰有一天在瀏覽Youtube時,看到A電視台頻道上傳的新聞影片裡有採訪他的火鍋店片段,所以想剪輯自己的片段放在官網及FB加強曝光度,另外擷取有自己的畫面做成海報貼在店裡宣傳,這樣會有著作權的問題嗎?

剪輯影片中的片段放到網路上、擷取自己畫面印製成海報等行為,可能涉及「公開傳輸」、「重製」等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情形外(例如:個人非營利在合理範圍內可以重製),均需取得影片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構成對著作權之侵害,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由於該影片的著作財產權人通常是節目製作人或是電視台,而非受訪的來賓,所以政宰想要利用影片片段或截圖時,仍應取得影片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例如在影片留言處詢問電視台能否利用)。但如果只是單純將報導影片網址之連結放在網路上,讓大家自行點閱的話,則不涉及著作利用的問題喔!

  • 發布日期 : 107-05-21
  • 更新日期 : 109-09-22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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