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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者簽約前應該注意的大小事

安亞是美術系三年級的學生,為了讓更多人看見自己的藝術風格,安亞透過社群媒體曝光自己設計的作品,由於設計風格 相當有特色,受到廠商相中,打算與安亞合作為其商品設計一款logo,興奮的安亞立即答應廠商的邀約並開始積極尋找創 作靈感,此時安亞的同學以自身的經驗提醒她,構思創作雖然很重要,但應該注意與廠商的簽約內容以避免自己權益受 損,原本不將簽約當一回事的安亞才恍然大悟,但仍然不知道究竟如何簽約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呢?又廠商所講的「授 權」與「讓與」又有什麼不同呢?

首先,著作財產權的「授權」與「讓與」並不相同,一旦將著作財產權「讓與」廠商,將由廠商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地 位,任何人要利用著作,應得到廠商的同意。也就是說,原創作人將喪失著作財產權,不能再以著作權人的身分對他人為 授權行為。至於著作財產權「授權」,被授權人之廠商只取得利用著作的權利,原創作人仍保有著作財產權,如果其他人 要利用著作,仍然應向原創作人取得授權。此外,雙方亦可約定「專屬授權」,使廠商得在授權範圍內以著作財產權人的 地位行使權利,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將受到一定的限制(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7條)。

其次,廠商將作品公開發表、或在作品上表示姓名等行為,涉及到著作權法上之著作人格權,由於著作人格權具有一身專 屬性,因此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仍得約定創作人對廠商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也就是同意廠商不表示創作者之姓名,或對著 作內容進行修改,創作人不得對之主張著作人格權。廠商與創作者得考量其實際上之需求,以契約自由約定。 至於著作財產權以「讓與」或「授權」何者為佳?應由個案上創作者自行評估其著作性質、未來市場收益等因素來決定。

至於約定方式及內容是由契約雙方當事人自由決定,但須注意,如果僅以口頭約定達成合意,容易因為約定不明確而發生 著作財產權歸屬的問題及糾紛,因此,建議創作者在洽談時應以書面簽訂契約為佳,例如洽談授權時,於契約定明授權期 間、利用內容、方式及授權費用等條件,以避免後續發生爭議。

  • 發布日期 : 109-05-20
  • 更新日期 : 109-09-22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1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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