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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影片中使用電腦字型是否有著作權問題?

阿緯為了要記錄他的日常生活,因此想在他自己拍攝的影片中增加字幕,並使用他電腦內的字型,這樣會有著作權的問題 嗎?

市面上販售的電腦字型軟體是讓購買者以電腦打字輸出使用,其本身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電腦程式著作」。除此之 外,透過此等電腦程式操作所呈現的字型,除傳統印刷使用的明體字或宋體字等古字型無著作權外,如就一組字群,包含 常用的字彙,每一字均具有相同特質的設計,表達出其整體性藝術創作的「字型繪畫」,並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即是受著 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參閱著作權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例示)。

電腦字型如屬「字型繪畫」(美術著作)而受著作權保護,係就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的「整組字群」加以保護,尚不及該 組字群中個別文字的輸出使用,因為文字具有訊息傳達及溝通的高度實用性功能,故不允許著作財產權人限制或禁止輸出 字型軟體中的個別文字利用,以免阻礙知識傳播與文化發展,有違著作權法第1條之立法宗旨。因此,於合法安裝字型軟 體(電腦程式著作)後,得以社會通常使用方式利用,但不包括專門以製作「字型繪畫」重製物為目的之利用行為(例如將 他人創作字型的全部或一部製作成字型軟體販售)。

因此,阿緯如果製作影片有需要利用電腦字型軟體時,應購買並安裝正版的電腦字型軟體,若未經授權而下載安裝電腦字 型軟體,可能構成侵害他人電腦程式著作及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 發布日期 : 109-05-20
  • 更新日期 : 109-09-22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3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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