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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將世界名畫改作後,另行販售嗎?

辰希是位插畫家,同時也是貓奴,有天靈感乍現,想以貓為主角,結合油畫、素描或合成等創作方式,將世界名畫(例如 「蒙娜麗莎的微笑」)加以改作後販售,這樣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嗎? 美術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故欲改作的名畫若屬年代久遠者,例如文藝復興 時期的「蒙娜麗莎的微笑」、梵谷的「向日葵」或「吶喊」(作者Edvard Munch已於1944年1月亡故)等,因該等畫作之著 作財產權已逾越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屬於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著作之著作人格權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 用。

但若所利用之名畫仍在著作權保護期間內,則將該畫重新改作後販售,可能涉及「重製」、「改作」及「散布」等著作利 用行為,除有合理使用的情形,皆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 至於將畫作重新繪製的行為,如繪製成果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兩項要件,而達到有別於原著作另為創作之程度, 仍得構成一新的獨立著作(衍生著作),另外享有著作權,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而衍生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屬改作者所有。

  • 發布日期 : 109-05-20
  • 更新日期 : 109-09-22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1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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