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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或業者取得婚紗照之著作權?

翔翔和女友即將結婚,為了拍攝婚紗照特地到西服店訂製服裝,西服店老闆向他表示店內有服裝可以免費提供拍攝婚紗使 用,但翔翔必須提供一、二張婚紗攝影業者拍攝之照片及檔案,供他放在店面以及網站上宣傳使用,翔翔覺得衣服很適 合,心想可以節省一筆開銷也是不錯,於是答應西服店老闆的提議,但心裡仍不免有一些著作權的疑慮,於是打電話向智 慧局詢問。

婚紗業者拍攝之婚紗照為攝影著作,將婚紗照放置於網路可能涉及攝影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放在店內向公眾展示可能 涉及公開展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才可以利用。

然而出資聘請婚紗業者拍攝之婚紗照,著作權究竟歸誰享有?現行著作權法第12條為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之著作權歸屬 規定,在雙方未約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情形下,會以受聘人(即婚紗攝影業者或攝影師)為著作人,並享有該著作之 著作財產權,但出資者(新人)可以在出資之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經濟部商業司於108年7月15日公 告「婚紗攝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推出新版的「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就選定樣片及照片 之著作權歸屬明定除另有約定外,其著作人為業者,著作財產權人為消費者。故翔翔與婚紗攝影業者在未另有約定之情形 下,按照上述之定型化契約,翔翔對於選定之照片有著作財產權,自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但須注意的是,業者為著作 人,享有表示姓名等著作人格權,故利用時仍應避免侵害其著作人格權。

  • 發布日期 : 109-05-20
  • 更新日期 : 109-09-22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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