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Logo

:::

商標之註冊有無違法事由,其事實狀態之判斷基準時點為「核准註冊時」

原告於106 年6 月30日以「冰霸杯tumbler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第21類商品,並於107 年3 月1 日核准註冊公告,參加人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對之申請評定,並經被告審查,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駁回,又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見解如下:                     

按評定商標之註冊有無違法事由,除第106 條第1 項及第3 項規定外,依其註冊公告時之規定,現行商標法第62條準用第50條定有明文。是商標評定案之事實基準時,應為商標核准註冊審定時,而非系爭商標申請時,亦非評定審定時或事實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時(最高行政法院108 年    度判字第223 號、224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系爭商標於107 年3 月1 日核准註冊,則系爭商標之註冊有無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之評定事由,其事實狀態之判斷基準時點亦應為107年3月1日。

系爭商標係由雪花圖形、較大白底黑框「冰霸」二字、較小黑體「杯」字及外文「tumbler」所構成,其中外文「tumbler」為「(無柄無腳的)杯子」之意,為系爭商標所指定保溫杯等商品內容之說明,不具識別性;而雪花圖形使用於所指定之保溫杯等商品,則有說明該等商品能使所盛裝之飲品常保冰涼之意,亦不具識別性;又中文「冰霸杯」一詞雖非辭典可查得之固有詞彙,惟依一般消費大眾的理解,「冰」字多半直接指向為「冰凍」、「冷藏」之意,「霸」字則係表達「稱霸」、「霸主」之意,「杯」字明顯為「杯子」之意,故以「冰霸杯」一詞標示於保溫(冰)杯等商品時,相關消費者幾乎不需要運用任何想像力,即能直接認識該等商品為具有超大容量或具有強效保冰、保冷功能之杯子。

再者,於系爭商標107 年3 月1 日核准註冊前,「冰霸杯」一詞,在106年8、9月間已在各家廠牌及相關消費者間引起廣泛討論,如露天拍賣賣家hdtop 之「【A+3C】送吸管防漏杯蓋冰霸杯冰酷杯保溫杯…」,Yahoo奇摩拍賣賣家雷帥帥之「☆現貨☆冰霸杯酷冰杯搭配專用防漏掀蓋大容量900ml 保冷杯保溫杯…」等,可見於系爭商標107 年3 月1 日註冊日前,市面上已有不少業者以「冰霸杯」作為保溫杯/保冷杯商品名稱或描述商品特性之說明,不具識別性,應有商標法第29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適用。

另原告主張系爭商標業已取得後天識別性,自應由原告舉證證明之。依原告所提證據,雖有部分可見系爭商標使用於所指定商品之情形,但該等資料多無日期可稽且數量有限。此外,原告未提出系爭商標使用於指定商品之營業額、市場占有率、銷售區域、市場分布等證據佐證其實際使用狀況,因此依現有證據,無法認定系爭商標業經原告長期廣泛使用,在交易上已成為原告商品識別標識而取得後天識別性,自無從依商標法第29條第2 項規定排除同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

綜上,系爭商標之註冊有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所不具識別性之情形,且無同條第2 項規定之適用,是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

  • 發布日期 : 110-01-11
  • 更新日期 : 110-01-11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464

訂閱電子報

每月寄送一次,提供我國智財權發展與新知 讓您完整掌握IP最新動態、國際趨勢

回頁首